【编者按】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表述、新要求,是学习、研究、传播、普及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内容。
继全国两会关键词、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关键词、“四史”关键词、“百年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关键词、“新时代治国理政小常识与大道理”关键词专栏之后,澎湃新闻联合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政治学会开启“党的二十大”关键词专栏,聚焦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新表述、新观点撰写文章,传播和普及大会精神。
这一期关键词是:三次分配。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这为我们指明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迈向共同富裕的政策取向。
什么是三次分配呢?在中国,初次分配是指市场根据要素效率进行分配;再分配是政府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统筹等方式进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各个主体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募集、捐赠、志愿等慈善公益方式自愿进行的收入分配。在学界,厉以宁教授是我国较早关注并提出三次分配的经济学家。1991年,他在《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文中首次提出“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即市场机制、政府和道德力量。市场机制的力量主要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政府通过“事前调节”和“事后调节”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发生作用,道德力量则对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发生作用,即影响已经成为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收入的使用方向,包括个人间的收入转移、个人的某种自愿的缴纳和捐献等。
一个社会的分配关系,决定于生产关系,也反映出生产关系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分配制度,是服务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去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时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成为此次会议的一大亮点。在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到“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这是党中央首次明确将第三次分配作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制定“十四五”规划时,又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到党的二十大,三次分配被写入报告,成为我国新的分配制度。
初次分配是基础,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很多人都听过橄榄型分配结构,表现为“中间大、两头小”,即在这种分配结构中,中等收入群体占比最多,低收入和高收入群体均占少数。这样的收入分配结构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现代社会分配结构。收入多少才算中等收入群体?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变化而受到影响。世界银行将中等收入标准定为成年人每天收入10—100美元,换算为人民币,约为年收入2.5—25万元。国家统计局的标准是一个标准家庭的年收入在10万至50万元之间则为中等收入群体。10月15日,党的二十大新闻发言人孙业礼披露了我国中等收入人群的数量,他说:“到2020年……我国进入中等收入的人口超过4亿人,形成了全球规模最大、最具成长性的中等收入群体。”国家统计局原局长宁吉喆在《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中提到:“目前,我国中等收入家庭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30%多,提升空间较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通过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
再分配是保障,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机制。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比如,加大转移支付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工具。今年7月,财政部召开2022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薛虓乾表示,2022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近9.8万亿元,规模为历年来最大;增长18%,增幅为近年来最高。其中,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546.8亿元,比上年增加70.6亿元;一次性安排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转移支付1.2万亿元。另外,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第三次分配是补充,是促进共同富裕的辅助方式,是建立社会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机制。公益慈善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在中央层面,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支持发展慈善事业”。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较快发展,慈善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慈善组织建设急需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全社会慈善氛围还不够浓厚,已有慈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与慈善事业发展新形势不相适应等。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于当年9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目前虽然各种慈善和捐赠活动日益高涨,但与我们整体的经济规模还不相匹配,中国的第三次分配尚处在起步阶段,需要多方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参与。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2021中国慈善捐赠发展蓝皮书》,第十九届(2022)中国慈善榜上榜慈善家135位(对),2021年度合计捐赠62.9169亿元;上榜慈善企业1511家,合计捐赠240.1947亿元。企业是我国慈善捐赠的主体,目前企业捐赠占款物捐赠总量的60%以上,个人捐赠占捐赠总量比重不到30%,需要提高。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三个层次分配的机制互相协调、相互配套,依法依规运行,有利于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有爱社会相结合,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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